国家秘密的调控在一片过量民主
笔者 : Achmad Irfandi *)
这似乎有点难以部署的所有可用信息。因为,不是所有的信息可以被“消费”的市民,特别是涉及到国家机密。还有就是包含在国家秘密存在的民主制度在信息自由之间的接触,虽然现在他们仍然在立法草案的形式。
关头发生时应该确定在看信息的确切参数。在此期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国家机密。例如,Suripto的情况下,林业部原秘书长,负责与其他几个人泄露国家机密。这一指控很可能不会,如果有明确限制的国家机密的情况发生
据Josi Khaterina,协调民间社会联盟的信息自由,也有寻找在国家机密的上下文信息自由之间的会议两个重要的事情。参数应该是相同的,即信息披露本身必须具有相关性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它是很难做到的。在确定这些参数Consequencial Harmtest联盟的方式。这种方法更强调必须由公共机构被打开的信息,可能的结果。还有其它的方法,分类Categorical Harmtest这直接已分类可以打开的信息,并必须存储的信息。
信息封闭是保持深刻的印象仅赋予公共当局的合法性,以掩盖自己的罪行。事实上,实现自由的知情系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努力实现的印尼民主制度信息自由的范围,每个人都有权利知道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到政府的可持续发展权。但是,不要让信息的法律,这将适得其反,为民族的自由,甚至存在。人们需要轻松访问,但忽视了国家的利益。两者必须互相同步,而不是唯独推广权。
腐 败对国家财政预算的许多情况看,公众有权知道预算的透明度。机密信息在内部广泛报道的媒体也不会知道,直到危及国家,如果广大公众,这将是运行的政府评估 的问题,为政府。它是从秘密状态肯定是不同的,如果国家机密被泄露,它会干扰国家的主权,这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单一制国家的完整性带来不利影响。
国 家保密条例草案的目的不是为那些谁觉得参与腐败和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保护,以及显示设备,例如法律信息法和新闻法的自由在眼前的威胁。然而,国家保密法的 出现,预计将属于印尼,这是国家机密的重要信息。该法的形成不作为“流氓”谁想要掩盖自己的罪行在跑政府领导人的工具。政府一定会继续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以获得适合于发行国的保密法后消费的公共信息。
*) 高级研究员 在 印尼战略研究所的信息